【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这是继2015年相关规定之后,团险业务迎来的重磅新规。
所谓团体人身险业务,是以团体为单位投保的人身险业务。诸如跟团旅游由旅行社统一投保的团体旅游意外险、由公司统一投保的团体健康医疗险等均为团险业务。
内容从6条扩展至23条
(资料图片)
据了解,团体人身险业务目前遵循的监管规则是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次《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从2015年的6条扩展至23条,涵盖产品定义、经营基本条件、精算定价、承保、理赔、防范商业贿赂等团体保险业务的全流程。
在经营基本条件方面,《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在产品精算方面,《意见稿》则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厘定保险费、确定现金价值、计提责任准备金等。产品定价应基于风险情况,按照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审慎确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防范商业贿赂方面,保险公司则被要求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保证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意见稿》针对团体人身险产品的赔付率增加了业务回溯条款。具体来说,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等情况,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八大负面清单
针对团险市场近年来出现的部分问题,《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设立了八大负面清单,首当其冲的就是“团险个卖”,即“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同时,《意见稿》中明确,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过,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除了不得“团险个卖”之外,《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中的一部分行为,也是不少保险公司遭到监管处罚的原因,比如,去年11月,某人身险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曾因承保客户信息不真实被罚,据查证,该分公司大量业务投保人为同一人且在短时间内多次投保同一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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