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下午14:55分开始,笔者在宜宾市南溪区老城南山厂所在街面某路口,亲眼目击了公安民警参与取缔电动载客三轮车(以下简称电三轮)的一次执法活动部分场景,感觉此次执法活动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硬伤,具体来说就是未掌握好执法尺度,警械的使用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瑕疵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事件概括说就是在下午14:55分到15点这个时间段,南溪区联合执法人员在取缔载客三轮车过程中,1名年轻警员和1名协警以及相关交通执法人员将1名耍赖躺在电三轮车厢内,双手死死抓住车内框架不下车的目测六十来岁,身高150多公分的老妪(估计是车主)强制双臂反扭过来铐上背铐拖下三轮,带上警车。
笔者从现场目击者和维持秩序警务人员处了解到,此前该老妪从13点过就已经在和执法人员僵持,至被强制传唤在近两小时内都拒绝下车接受处理,确实是已构成妨碍公务。
笔者正好是14点整散步经过事发地,当时就看到他们在僵持,旁边围了很多人,只是当时没关注。近一小时后,笔者散步回来路过看到围观的人更多了,于是出于职业习惯过去一探究竟,正好在这几分钟目击了老妪被强制带离的全过程。
在我从14:55开始的目击过程中,1名年轻警员按程序对老妪进行了两次口头传唤,第二次已明确告知“现在对你第二次口头传唤,再不配合就强制传唤!”,但这名老妪置若罔闻,仍直直地躺平在车厢中,坚持不下车。
随即,那名年轻警员进行第三次传唤,也就是按法定程序将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一开始,笔者就给现场一名维持秩序的女协警说:我是媒体的,你们程序没问题,但你给他们说一定注意执法尺度,出不得问题哟。该女协警口头说“会的会的。”但她话音未落,那名年轻警员和一名协警在相关交通执法人员协助下,开始强制传唤。笔者目击了从他们身体探入三轮车厢抓住老妪直至把她带上警车全过程,老妪确实有挣扎,但幅度很小完全是出于本能,没有肢体反抗攻击行为,他们很快顺利将老妪拉下三轮车,双臂反剪,铐上背铐带上了警车。
值得说明的是,在笔者目击到的执法活动期间,有一名中老年男子一直站在电三轮旁边和执法人员口头争执,并且对执法人员进行了语言威胁:以后碰到你一定要弄你!
虽然笔者目击内容仅限于整个强制传唤过程,但所有在场警务人员都有执法记录仪,从老妪被拦下到不配合执法到最后被带入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这整个全过程都已被全方位360度拍了下来,并作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将依法在公安机关内部最低存储期限为6个月。
这个事情结合笔者目击和现场警务人员及在场围观人员描述,按笔者理解是一起在南溪区取缔载客三轮车的专项活动中发生的不配合执行公务行为,车主不配合执法,不下车接受处罚,而是抱着“我是老太婆,就不下来你能把我咋样?”的想法“一躺到底”,殊不知这次执法人员就敢于斗硬,年纪再大身体再弱在法律面前也没有特殊。前期该年轻警员的处置没有问题,按程序先两次警告是符合规定的,经两次警告老妪还不接受传唤那么第三次按法律规定即可强制传唤,但唯一的错误就发生在强制传唤的执行中。年轻警员和协警及交通执法人员身体探进车厢,强行拖拽住老妪下车,并将双臂反扭过来打上背铐,就涉嫌违反了相关警械使用规定。
本事件视频笔者就不发了,对笔者来说只要达到今后改进提升执法的目的即可。南溪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可以亲自调阅在场的数个执法记录仪视频,并请法制人员研究下问题所在。
笔者查阅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使用手铐的法定情形,一是执行强制传唤,二是必须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民警是在对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老妪实施强制传唤,但一个瘦小干枯的老妪的确不存在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所以本案中不符合使用手铐的规定。
再退一步说,即使允许你使用手铐,但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创新各种铐法,对公权力机关来说是“法无规定即禁止”。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张神兵律师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打背铐的,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即使是犯罪重大嫌疑人可依法使用手铐、脚镣,但不容许反铐。
我们继续分析,不谈法律,谈日常习惯。笔者虽然是一介书生,但要让笔者一个人把一个身高150公分的瘦小老妪徒手控制住,我相信也是非常简单的事,何况本案中,是多人一起执行,这种情况下还要上手铐并且是背铐,我相信强制的尺度太大了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了吧。
毫无疑问,城市的交通秩序需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来维护,对三轮车违法载客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罚。要是满城三轮乱窜无人管理,谁都能随意骑上三轮载客的话,城市秩序将混乱不堪,受害的还是大多数居民。当面对不配合执法的人时,公安民警应当怎么做?我们知道公安执法本身具备国家强制属性,之所以存在强制属性,在于公安执法会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进而遭受激烈抵制,如果不赋予公安部门执法的强制性,也就无从谈起严格执法,社会和谐稳定就是纸上谈兵。
但是,公安强制属性不代表可以随意扩大和升级强制尺度,不代表可以用超出限度的暴力来对待执法对象。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从事执法活动时应依法依规,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退而言之,即便执法对象抗拒执法的,警务人员在制止时,也应遵循相应的尺度,制止抗法的力度应与抗法的程度相当。本案中一个弱不禁风瘦小干枯的老妪一直是用躺平式,非暴力不配合执法,笔者认为的的确确远远达不到严重程度的抗法行为,对她的强制尺度应当限定在能够强行将其带走即可。
最后,笔者认为,城市管理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就能解决问题的,执法同样如此。只有依法依规、遵守程序、文明规范的执法才能赢得人民的认可,只有多一些对执法对象的尊重,才能赢得公众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在南溪区取缔载客三轮车过程中,一些靠跑三轮维生,没有文化和一技之长的中老年人更是因为饭碗没有了,难以维持生计,所以抵触情绪非常大。笔者没有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就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意思,但他们都是因为生计才不配合执法并不是一贯不遵纪守法,所以对于他们的强制执法更应当适当、适中、谨慎,才能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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